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 河南拟立法助力乡村振兴

网络 2021-09-26 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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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着眼增进农民福祉,把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要求用法规固定下来,将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包括10章,共70条,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文明、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支持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发展特色产业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乡村振兴要靠产业,产业发展要有特色。特色产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壮大,就必须发挥特色优势,形成规模效益,打造特色产业链,使特色产业具有规模性、不可复制性。条例草案结合河南实际,对产业发展作出规定,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和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兴农,加快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我省各地充分合理地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让绿水青山为当地群众带来“金山银山”。比如在艾草之乡南阳,当地的艾草产业正在传承中获得新生,成为当地助力乡村振兴的特色产业;新蔡县砖店镇大宋庄村以猕猴桃种植为依托,不断发展壮大特色产业,为乡亲们持续增收致富;济源下冶镇北桐村的黑玉米种植基地让黑玉米走出山村、走向千家万户;淅川县主动调整产业结构,拥有8个千亩以上软籽石榴基地,大力发展生态特色农业;郸城县宁平镇大力发展䒷蒌种植等特色产业,以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强化农民主体地位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他们既是参与者,又是受益者。为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条例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农民主体地位,在产业发展篇章中增加了一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在城乡融合篇章中增加了保障农民劳动权益的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推进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宜居宜业促发展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美不美,环境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生存质量和生活品质。条例草案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加强保护利用乡村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等特色资源,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建设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加强天然林、公益林和湿地保护,为的是乡村环境的改善。让农村更美,垃圾治理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草案提出“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厕所革命”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这就意味着各地要下更大力气才能啃下这块“硬骨头”。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结合本地实际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提供人才支撑

人才兴则乡村兴,人气旺则乡村旺。拥有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破解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如何“引得来”“留得住”“培育好”,条例草案提出要建立完善乡村干部培养、配备、管理、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落实相关待遇保障。

草案还提出,要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到乡村工作。

在城乡融合中振兴乡村

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不能就乡村论乡村,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乡村振兴战略与城乡融合发展互为支撑、互相推动。

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在城乡融合发展中振兴乡村,必须坚持城乡共建共享,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积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加强农村公路、电网、供水、供气、环保、物流、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除了基础设施,与农民息息相关的医疗、文化、养老、就业也是安居乐业的基础。条例草案提出,促进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文化、养老、社会保障等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残疾人帮扶制度。

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条例草案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原则,提出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信贷方面,条例草案支持和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贷款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农业投融资平台建设,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鼓励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支持乡村振兴。

为保障乡村振兴工作的有序推进和良好效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