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

网络 2021-09-27 0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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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首次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督导和监督。

《条例(草案)》明确,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督学可以行使的职权有: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