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农户进城落户条件
共画乡村振兴同心圆,共享小康社会新成果。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对《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共11章74条,结合本省“三农”实际,从振兴规划、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生态宜居等方面切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维护《条例》在一定历史阶段的稳定性,给乡村振兴留出足够发展空间。
规划编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推动乡村振兴,要规划先行、精准施策。《条例(草案)》规定了各级政府编制规划的职责和要求,要求各级政府编制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的稳定性。
产业发展: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共享增值收益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条例草案)》明确了乡村振兴应当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粮食安全如何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安全;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
此外,《条例草案)》对乡村文化、休闲、旅游融合发展作出规定,同时要求,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生态宜居: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梯次推进生活污水治理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条例(草案)》要求各级政府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条例(草案)》分别对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进行规定,要求通过建立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参与机制,系统推进农村环境持续改善提升。
乡村治理: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其中,要求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到乡村工作,为乡村治理提供人才支撑。
城乡融合: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
据了解,为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逐步改善解决农村公共服务短缺、服务水平不离、农民共享现代社会发展成果不充分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
其中包括,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
同时,《条例(草案)》强调,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街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