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售卖野生动物制品 西峡一男子被判刑
近日,西峡法院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董某因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
据了解,2020年10月,董某通过微信购买了一串一角鲸手串,并以2328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从中赚取差价128元。李某将该手串又转卖至于某。今年2月,于某在社交平台进行炫耀,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手串属于一角鲸制品,一角鲸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手串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保护物种的制品,参考价值18750元。
西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据悉,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都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案是西峡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不仅让行为人承担了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决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非法收购、售卖野生动物制品带来的不仅是生态环境恶化危机,还会伴随着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在遇到有人兜售保护物种及其制品时,坚决予以抵制,不参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薛小磊王晶雅李冬冬)